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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8日,成自瀘高速公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輛罐車連續碰撞前方多輛汽車,造成7死23傷(成都商報曾報道)。2014年12月8日,備受關註的“12.8”成自瀘高速車禍一案繼續在仁壽縣人民法院開庭。
  肇事車車主彭東彬、加裝粉煤灰中轉站管理人何強、肇事車輛管理人鄭勇、肇事車輛被掛靠公司負責人羡志民等四人被指控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最後,四被告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彭東彬購買了川AL3060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被告人羡志民任法人代表的“成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雇請被告人鄭勇全權管理該車。2013年12月8日,駕駛員王正駕駛該車在宜賓福溪電廠加裝規定質量的粉煤灰後,又到被告人何強管理的粉煤灰中轉站非法加裝粉煤灰至車貨總重94080kg,當車行至成自瀘高速路汪洋段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7人死亡,23人受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東彬、鄭勇、羡志民分別作為貨車實際車主、管理者以及掛靠公司法人代表,因疏於管理,應對事故負責;被告人何強作為粉煤灰加裝站的實際負責人,忽略管理,放任駕駛員加裝超載,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責任,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成都商報記者 蔣麟  (原標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車主等四被告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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